编辑: wtshxd 2019-07-05

(一)当事人应当主动纠错或整改,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处罚整改到位.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市信用机构推荐的规范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当事人应当参加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与区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联合)组织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累计学习时长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并考核合格.

(四)当事人应当自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之日起每三个月,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报告数量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修复资格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用修复情况的核查. 对达到修复要求的当事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准予修复的书面处理意见,从 黑名单 专栏中去除相关信息,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市信用机构. 对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当事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当事人出具不予修复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被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其他不可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被列入 红名单 的生产经营者在公布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 红名单 资格: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

(二)在公布期间内被列入 黑名单 的;

(三)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 红名单 激励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将进入 红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的信息书面告知依照 属地监管 原则负有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被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在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被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二)对涉及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三)对被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在 黑名单 公布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被列入 红名单 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各种证明、备案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 绿色通道 .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 红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 红黑名单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效期为5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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