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5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和进修等,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超过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淄博市境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超过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丢失,由报销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出差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租用社会车辆出差应凭印有税务监制章的租车费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在此期间,受领导指派办理公务的,应写明事由和天数,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按实际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张店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校医院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