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5 |
七、实施步骤 实施步骤分3个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鉴于农村改厕、改厨改造点多、面广、分散等情况,各乡镇在辖区内进行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二)组织建设阶段.在实施方案下达1个月内,逐步启动农村改厕、改厨建设工作,并加大政策宣传,争取在2018年5月底全面落实任务量,2018年11月底前务必全面竣工.
(三)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在农村改厕、改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同时整理完善改造户验收资料.各乡镇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厕、改厨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八、资金安排
(一)资金筹集:采取 三个一点 (上级给一点、政府拿一点、群众出一点)的方式筹集农村改厕、改厨项目资金.
(二)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 基础便民 专项活动农村改厕、改厨、改圈工程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农村厕所改造户应奖补1200元,农村厨房改造户奖补70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一半(即自治区财政对农村改厕补助标准为600元/户,改厨标准为350元/户,该项补助标准为各市、县的平均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6〕60号)要求,各市、县应完成各自的资金筹措: 1.自治区级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关于下达2017年 美丽广西・宜居乡村 农村改厕改厨任务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7〕48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对农村改厕补助标准为600元/户,改厨标准为350元/户.(自治区下达改厕6000户,合计360.0万;
改厨6000户,合计210.0万,共计570.0万) 2. 市级补助标准: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美丽桂林・宜居乡村 活动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44号)文件,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对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实行以奖代补,给予农村厕所改造户均奖补100元、农村厨房改造户均奖补100元. 3.县级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自治区与地方财政各负责一半的要求,我县对农村改厕补助标准为600元/户,改厨标准为350元/户.(我县改厕6000户,县财政配套360.0万;
改厨6000户,县财政配套210.0万,共计570.0万) 4.农村改厕、改厨可以给予补助资金,也可以发放改造实物(即改厕 两池一洗 、改厨 五改 的建筑材料).按照改造的基本要求及主要内容,以缺什么补什么的形式,向改造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实物.
(三)发放程序:各乡(镇)自行组成验收组,对农户改厕、改厨工程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竣工验收表,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验收合格一批造册补助一批.改造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具体如下: 1.农村改厕、改厨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改厕、改厨项目. 2.可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改厕、改厨使用的建筑材料. 3.农村改厕、改厨财政补助资金或实物补助的应以屯(自然村)为单位造册. 4.农村改厕、改厨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资金拨付协议,按进度进行拨付. 5.农村改厕、改厨实物补助的应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做好造册登记,及时归档保管. 6.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实物)兑现和使用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