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5 |
第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逐批次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2元的价位或2元的整倍数递减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的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竞卖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卖方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网络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该批次交易结果无效,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批次交易重新开始竞价. 第二十四条《南昌市粮食网上竞价采购交易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即时签订交易合同.若不能即时签订的,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一周内,采取到现场、快递的方式签订.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按退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二日起,交货时间:根据买方通知发货之日起30天内完成, 供方每日发货前需与买方确认发货数量,以便买方安排卸货. 第二十七条 自合同成交之日起,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粮食按合同数量全部入库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结付最后一笔货款时供方须提供全部货款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八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卖方与买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卖方货到承储库现场验收.粮食质量以《南昌市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清单》的质量等级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按实际成交情况,卖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有效票据于买方.交易结束,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当场签署《交易验收确认单》,由买方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
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会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手续费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全部交割后,将盖有双方公章的《南昌市粮食交易市场竞价采购验收确认单》交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把交易保证金退回到客户帐上.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将卖方预交的保证金100元/吨划拨给买方,手续费保证金 10元/吨由交易中心没收. 第三十四条 买方不能按实际入库进度兑付货款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拨给卖方,手续费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