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5 |
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