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5 |
5、建立日常自检制度.市场开办者每日安排对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入口处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管部门告示等有关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多媒体信息查询机等.
7、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屡次违规的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应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应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8、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市场开办者应设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开办检验检测室,并具备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
9、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应统一印制纸质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逐步推行销售电子化结算模式.
10、建立产地对接检查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协同入场经营者对日常大宗产品主要供货单位(屠宰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进行实地考察审计,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加强产销对接,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落实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
11、保持经营场所洁净.入场经营者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标准附后).设置食用农产品仓库的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及仓库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仓库门口公示.具备对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或有明确的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
12、有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入场经营者应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正常有效使用;
需冷冻冷藏设备的,应按要求配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13、严格禁销规定产品.入场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4、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凭证;
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15、妥善保存证件证明.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备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