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合同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能力建设六个方面,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非合同能源、非合同节水项目)所在单位为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合同能源项目,合同节水项目,必须为泉州市辖区内的项目.
(四)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应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应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
(五)节能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
(六)循环经济项目(除节水项目外)投资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节水项目(含合同节水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扩建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产,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节能环保证明,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的项目.
(八)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建成,且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相关投入财务资料真实健全.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2、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4、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5、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6、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7、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奖励的项目.
8、获得园区循环化及绿色改造示范试点奖励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一)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项目),根据节能量最高按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项目),根据节能量最高按500元/吨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