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6

4.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专业方面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5.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防化安全;

平战转换标准是否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如下: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详附录,包含但不限于附录的标准、图集和文件,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人防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2)符合人防审批主管部门明确的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抗力级别、战时用途、人防应建面积等;

(3)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4)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5)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6)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且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7)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

(2)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

(5)未满足人防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建要求的;

(6)违反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的;

(7)面积审核时发现虚报人防建筑面积的;

(8)平战转换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的. 1.0.7 本要点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设计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1.0.8 参与人防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和本要点的要求,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人防专项技术审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筑 2.1 强制性条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3.1.

3、3.2.

13、3.2.

15、3.3.1(1)、3.3.6(

1、2)、3.3.

18、3.3.

26、3.6.6(

2、3)、3.7.2条. 2.2 基本规定 2.2.1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 2.2.2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建设批准文件要求;

2.应建人防面积、设计人防面积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等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图集等应为有效版本. 2.2.3设计说明 内容包括:建设地点、设计范围、建筑面积、防护单元数量、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平时和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出入口数量及宽度、人防门窗统计表、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作量统计表. 2.2.4总平面 1.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1.3条的规定. 2.应列出防空地下室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3.总平面应清晰表达每层防空地下室范围,准确表达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电站进风井、排风排烟井、油管接头井,注明出入口类型、做法及疏散宽度. 4.防空地下室各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出地面处宜保持最大距离和不同朝向,确因条件限制需临近布置时,最不利点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3 主体 2.3.1顶板底面标高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2.15条的规定. 2.3.2防空地下室室内净高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2.1条的规定. 2.3.3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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