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6 |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周边情况复杂、日照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块,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前,应当模拟地块内拟建的建筑方案,并对地块内外进行日照分析后,将拟建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等一并在现场进行公示,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单位、地址、拟建项目名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拟建项目主要图纸,包括效果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文字说明、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三)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影响补助方案.
(四)公示单位和受理公示意见反馈部门及联系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 公示的程序为:
(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规划局确认需公示的项目,由规划分局通知建设单位办理公示登记手续.
(二)公示准备与材料复核.用地单位(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公示材料,并报送我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城区规划分局(含开发区规划局)审核.
(三)提交公示.用地单位(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制作公示牌并进行现场公示,规划分局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搜集意见.公示期间,由当地社区配合共同进行监督,以当地社区为主帮助进行意见收集.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咨询、接待和意见搜集工作,并及时处理有关矛盾.必要时,可召开利害关系人通报会、听证会,接受利害关系人咨询答疑.公示结束后,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搜集的意见以及处理情况形成公示综合报告,提交规划分局,作为审批的参考.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其它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建筑工程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对周边环境、景观和公共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到需要考虑日照影响的建筑或场地的建设项目;
(六)需公示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 下列规划修改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的建设项目,确需修改控详规和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修改程序过程中,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并公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修改规划条件中除容积率以外其它强制性内容的;
(三)修改依法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四)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对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构成侵害的,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各项控制指标的改变情况、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周边没有生活居住建筑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区规划分局(含开发区规划局)组织将规划设计方案在现场设置公示牌及长春规划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周边原有居住建筑未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区规划分局(含开发区规划局)组织将规划设计方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