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6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各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在补助资金推荐、审核、下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发布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