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06
附件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计算机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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