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6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樟市场监管葛岭罚告字〔2018〕7号 当事人: 名称:永泰县龙腾机械铸造厂 注册号:350125100012510 地址:永泰县葛岭镇溪西村烤坑 负责人:严少祺 注册资本:二十伍万元整 经营期限:2010-11-10至2060-11-09 经营范围:机械铸造、加工、压铸件生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永泰县龙腾机械铸造厂吊销营业执照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0日办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后,当事人自行停业,且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的现场情况;

2、现场核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3、现场拍摄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福建省永泰县龙腾机械铸造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退件,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

6、《永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列入清理吊销对象的

17 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7、《关于审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8、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系统调取的企业档案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联络员.

9、《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该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事实及理由:无.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

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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