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06 |
(一)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五)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
(六)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应当依法纳税. 本条前款规定的从境外免税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出区进入区外的,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并且获得香港或者澳门签证机构签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内销出区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珠海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规定在异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者协议有效期,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珠海园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珠海园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外进行商品展示,也可以承接区外商品的展示,并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珠海园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区内企业或者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 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珠海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珠海园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区内.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货物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