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6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字〔2019〕65号 当事人:台山市四九镇民安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台山市四九镇民安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81070240018R 住所(住址):台山市四九镇建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伍瑞娟 联系

电话:

548866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台山市四九镇建设路11号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负责人伍瑞娟的陪同下对台山市四九镇民安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中药饮片柜摆卖白扁豆1.

006kg、肉苁蓉0.123kg、太子参1.149kg、玄参0.389kg、鬼羽箭0.093kg、菟丝子0.227kg、木瓜0.096kg、醋延胡索0.186kg、降香0.514kg、苏木0.409kg,该店现场无法提供来货凭证、供货商资质资料和发票,执法人员对上述10种中药饮片采取扣押措施,并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调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到4月12日,期间当事人未补充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来货凭证、供货商资质资料和发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到3月期间陆续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白扁豆等10种中药饮片用于中药处方调配销售给顾客.因无法取得上述产品的购进凭证和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551.06元,不计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扣押的中药饮片、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白扁豆等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事实. 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

1、证据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人)购进中药饮片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19〕6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白扁豆等中药饮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你(单位)曾因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中药饮片,于2018年10月12日被我局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12个月内又因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其情节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

(五)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白扁豆1.006kg、肉苁蓉0.123kg、太子参1.149kg、玄参0.389kg、鬼羽箭0.093kg、菟丝子0.227kg、木瓜0.096kg、醋延胡索0.186kg、降香0.514kg、苏木0.409kg;

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2755.3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邮政银行台山支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在办案部门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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