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6 |
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第六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计算货物质保期.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购质保期限.质保期内,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协议供货商(或乙方)须按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入围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须明确专人全权负责成交后甲方和采购人对其入围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负责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时,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当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日内仍不能解决,甲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在北京进行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违约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作为本次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未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2)合同签订后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3)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4)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乙方擅自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的;
(5)入围产品媒体价或市场零售价降低时,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没有进行价格调整的;
(6)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接受零散采购的;
(7)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8)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 合同终止不免除乙方(或协议供货商)因违约而需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或该违约协议供货商的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供货资格. 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约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部分的费用负责,但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和投诉备案制度,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按以上制度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信用查询,如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协议将停止执行,直至其不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九条 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