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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填报人:吴勇 联系

电话:0857-8257886 填报日期:2018年7月23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1 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3项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2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3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含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5项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0项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5 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8项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6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6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2项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 0857-8330028毕节市第三纪检组 0857-8248975

7 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毕节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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