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6 |
莆田学院 2014年12月19日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莆田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利管理,鼓励学校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法》指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学校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是指学校教职工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办法仅适用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保护、资助和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应为莆田学院.非职务发明在专利申请人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莆田学院后,视同职务发明. 第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许可和转让. 第六条 学校或我校教职工接受委托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应为莆田学院.经学校同意,合作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以及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共同专利权人.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不得将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否则,学校将追回其专利权属.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第九条 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对预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价值评估,并通过文献检索,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初步判断,对其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对确有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科技成果验收与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价值评估并对确有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申请专利之后(即专利申请日之后)进行. 第十条 发明人应填写《莆田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二级学院对该发明创造是否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是否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报科研处审批.经科研处批准后,发明人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发明人可选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渠道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专利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