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6 |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 铁合金熔炼炉 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三)原料进厂、加工、输送和产品包装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必须设置相应的收尘、抑尘设施;
电石炉炉盖以上不得有火焰溢出;
出炉口必须设置烟尘收集装置.电石炉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有烟尘无组织排放.
(四)电石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有关监测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
(一)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审查.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必须编制《开炉方案》,对电石炉(包括炉体、炉盖、烟道、下料系统、液压系统、电极系统、短网导电系统、绝缘系统)、炉气净化、输送和缓冲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仪表自控系统、原料筛分输送系统、炭材烘干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出炉系统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确认表》备查.必须编制《炉内漏水应急预案》和《电极软、硬断应急预案》.
(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安全评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保、节能、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项目建设要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