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6 |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