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6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和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 一般企业 .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