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6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19〕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四云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镁桥路9号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1767496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全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经专家现场评审提出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我队执法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经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11月新建的2台熔化炉及喷塑生产线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2月13日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送《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全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的函. 2.2019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证明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4月24日向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9〕1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5月27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