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6 |
附件:1.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对象纳入汇总表 2.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对象信用修复汇总表 3.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对象信用修复审批表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抄送:市委常委、副市长金健宏,市府办,市信用办.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印发 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 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2017〕8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9〕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违法惩戒的原则,按照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昆山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工作.各区镇安监部门根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后,上报昆山市安监局认定后实行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黄牌"警示: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累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2起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三)因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监管监察指令被安监部门立案处罚的,或者存在屡教不改情节行为的;
(四)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
(八)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红牌"警示: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