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6 |
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