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违法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罚款2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81743215;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主楼东903室、84636756,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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