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9-11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8日,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沈阳克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双喜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林格曼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监察部门调查,确定你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问题..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西罚告[2016]第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 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0301010140960000012-270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铁西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西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9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铁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