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6
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高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根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和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制定本文本,对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对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领域检测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 信息技术设备 和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名称如 微型计算机 、 电源适配器 等等. 2.2 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 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测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 安全性能 、 电磁兼容性能 、 能效 及其他参数.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依次排列. 2.4.2 对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利宜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标准等依次排列. 2.4.3 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等同采用关系,应将其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4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修改采用关系,可根据差异内容情况置于同一单元格或不同单元格中. 2.4.5 如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6 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4.7 如检测标准(方法)与检测对象不对应,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并在限制范围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 2.5.1 可用 只测 或 不测 对部分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当使用 不测 时,对于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检测项目,应确保除 不测 的内容,实验室具备其余全部检测能力. 2.5.3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 2.5.4 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和受限内容. 2.6 说明 应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备、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准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3 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示例 具体见附录A. 附录A 信息技术设备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示例 序号 检测 对象 项目/参数 领域 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 范围 说明 序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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