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8-01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3.
1 木制品制造企业
2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 3.3 粉尘收集系统
2 3.4 含水率(湿度)
2 4 生产设备设施
2 4.1 专用设备设施
2 4.2 特种设备设施
4 4.3 通用设备设施
6 4.4 电气设备设施
7 5 作业环境
10 5.1 厂房、车间及仓库建筑
10 5.2 温度
10 5.3 照明
11 5.4 噪声与振动
11 6 安全管理
11 6.1 一般要求
11 6.2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与使用
12 6.3 涂装(含调漆)及表面处理等易燃易爆场所
12 7 职业健康管理
13 7.1 职业病预防
13 7.2 职业健康检查
14 7.3 职业健康档案
14 7.4 宣传教育培训
15 7.5 其他管理要求
15 参考文献 16附录A(资料性附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表
17 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同辉、马国强、于婉岑、张译文、赵蕊、于静、李原、程卓、姜珊珊. 木制品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固定场所木制品制造企业,其他木制品小型临时加工场所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运行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641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
421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5201 涂装工程设施安全验收规范 DB23/T
2051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检总局令 第140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制品制造企业 使用天然木材或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展示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生产企业. 注:改写DB23/T 2051-2017,定义3.1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GB 15577-2007,定义3.2] 3.3 粉尘收集系统 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源头)输送到除尘系统. [GB 15606-2008,定义3.5] 3.4 含水率(湿度) 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 [GB 15606-2008,定义3.7]
4 生产设备设施 4.1 专用设备设施 4.1.1 切割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锯切处应安装安全挡板或防护罩,锯链连接完好,锯带焊接可靠,锯片完好,夹紧装置可靠;
b)刀具运转平稳;
c)应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且灵敏有效;
d)推台锯及类似锯类设备,应配置长度不小于50cm的辅助工具,用于清理锯片周围残留的余料. 4.1.2 车、铣、刨设备和传动部位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并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且灵敏有效;
对于铣类设备加工体积较小或加工量较大,且不能使用机械压料器的工件,应采取措施将工件牢固固定于辅助工装后再行加工,已确保作业安全. 4.1.3 抛、磨、砂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砂光设备要安装在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的地方;
b)自动砂光机使用时,要有配套的除尘设备;
c)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且灵敏有效. 4.1.4 木工联合机应在机器每个工作区的作业点设置独立的启动、停止及连锁的急停装置. 4.1.5 木工开榫机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工件夹紧机构的螺栓头不应外露,应有急停装置. 4.1.6 自动化生产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自动化和机械化的机器应设置供料、取料、输送等装置,机器运转部件和供料、取料、输送等装置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区域均应设置防护;
b)传送带、传送机构等输送装置应采用联锁的防护装置等措施;
c)危险区域外,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且灵敏有效. 4.1.7 燃气、燃油加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不得不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空气循环系统的防爆安全应符合GB 14443的规定;
b)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应设置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对燃烧器的燃料供给,点火失效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有延时再点火的安全联锁保护;
c)燃气、燃油管道应设安全阀和静电接地,管道表面应按照GB 7231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d)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1.8 电加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电气绝缘,其常温状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
b)设备内部应使用耐高温绝缘电气导线;
c)电气系统应设过电流保护装置;
d)设备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e)电气装置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 4.1.9 干燥房(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干燥房(箱)结构牢固,构造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有条件的宜设置紧急呼救设施;
b)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温控装置需定期做检测;
c)应按干燥房(箱)的安全容积,标注木制品的限量. 4.1.10 家具涂漆烘干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家具涂漆烘干车间结构牢固,构造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
b)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温控装置需定期做检测;
c)禁止使用非防爆电热装置用做干燥发热装置. 4.1.11 粉尘收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粉尘收集系统应配备收集装置,其尺寸和能力应足以保存所要求的气流,通过气动输送系统从吸出的空气中有效地分离粉尘和木屑;
b)易产生火花场所吸尘罩与除尘系统管道相连接处安装火花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或隔离阀;
同时在吸尘罩口安装适当的金属网,以防止铁片、螺钉等物被吸入与管道碰撞产生火花;
c)具有爆燃危险的吸尘装置宜安放于户外;
d)安装于室外粉尘收集器的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为确保室内粉尘收集器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使粉尘浓度低于危险范围的下限;
室内粉尘收集器的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入的区域6m远;
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6m;
e)管道应采用除静电钢质金属材料制造,管道架空敷设,不允许暗设和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
f)管道长度每隔6m处,以及分支管道汇集到集中排风管道接口的集中排风管道上游的1m处,设置泄压面积和开启压力符合要求的径向控爆泄压口,各除尘支路与总回风管道连接处装设自动隔爆阀;
若控爆泄压口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内时,使用长度不超过6m的泄压导管通向室外. 4.1.12 液压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液压系统不应有漏油现象;
b)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且灵敏可靠;
c)热压机的温度显示装置应定期检测,加热管保护层完好. 4.2 特种设备设施 4.2.1 特种设备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b)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应保存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
d)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电梯要求15天)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e)应在特种设备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f)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2.2 锅炉与辅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以装设1个安全阀,其余情况每台锅炉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
b)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
c)压力表铅封完好,有定期检定合格标志;
d)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
e)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f)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器和联锁保护装置;
g)B级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C级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
h)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i)锅炉本体应无明显的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明显的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j)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工作正常;
k)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l)电气装置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
m)管道漆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定,蒸汽高温管道外层应包裹保温材料,无泄漏. 4.2.3 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主要受力构件无明显变形、锈蚀;
b)滑轮应转动灵活,防护罩应完好;
c)钢丝绳断丝数、绑扎及扣件安装应符合GB/T 5972的要求;
d)吊钩无裂纹,设置防脱钩装置;
e)制动器制动可靠;
f)急停装置、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以及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完好、可靠;
g)电源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和重接;
h)运行信号和报警指示信号工作正常;
i)电气装置接地保护可靠;
j)电气控制设备无电弧烧伤痕迹、粉尘、油污和杂物;
k)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起重机械符合规定的防爆等级;
l)安全标志齐全,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2.4 压力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b)应定期安全检查且不少于每月一次,需涵盖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和密封面等;
c)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满足TSG R5002中规定的条件下可改做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4.2.5 电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轿门关闭时无撞击,轿厢内应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轿厢门开启灵敏,防夹人的安全装置完好有效,间隙符合要求;
b)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清洁、无杂物,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c)限速器和曳引机应设置防护装置;
d)运行信号和报警指示信号工作正常;
e)电气装置接地保护可靠;
f)安全标志齐全,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2.6 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齐全、完整;
b)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燃油及连接管道无渗漏;
c)传动系统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无异响,变速器挂挡正常、自锁、互锁可靠;
d)转向机构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无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e)制动机构可靠,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f)电气系统、电气仪表、喇叭、大灯、转向、制动灯等工作正常;
g)轮胎磨损不超过规定的磨损量,胎面无损伤;
h)安全标志齐全,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i)充电场所应通风良好,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j)叉车及其他厂内运输车辆,应设置倒车语音提示装置. 4.2.7 工业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管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