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6 |
一、本通知颁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所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
二、此次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分县、乡两级,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执行县级价格,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乡级价格.
三、严格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 除外内容 和 说明 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8%;
1001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加收5%;
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县物价局、卫生局、合医办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经物价局和卫生局批准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强制,不得列入基本医疗服务范畴.
五、严格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实行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要求免费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
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