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06

(二)建立应急处置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重点办协调,机场管理机构、天河机场、机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及涉及的部门参会,处理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 第七条 建立巡视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湖北机场集团会同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一)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

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二)规范台账管理.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对净空巡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归档.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及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宣传和网信部门.具体如下: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整改方案;

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职责具体落实.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函告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项目业主,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相关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同机场相关部门实地巡视,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市重点办协调、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信息,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发布更新后的《净空一体化图》. 第十条 市重点办应将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考核、政务信息公开、治庸问责有关规定问责;

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事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高度,是指最高点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净空一体化图》涉及的周边城市,可参照《净空一体化图》控制要求制定本辖区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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