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6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缴费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参保人员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办理关系转移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内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原缴费的统筹地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 基金构成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银行利息和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等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基金有结余的,统称为当年(或当期)基金结余;

历年基金结余的,统称为累计基金结余.

第七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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