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6 |
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视年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年门诊医疗统筹不足支付的,从基金中支付.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
(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不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与参保人员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三)基金管理.依据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的人头数,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按项目等多种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指标拨付给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再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依据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参保人数、就诊人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