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8-01
概述 0.

1项目由来 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龙乡双先村小牧场屯,现有项目《前郭县志成废机油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0年9月25日经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以松环建字[2010]58号文予以环评批复,其建设规模为年加工废机油4500t,年产燃料油3600t;

另2011年11月28日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前郭县志成废机油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说明审核请示的复函》,调整原煤做燃料的加热装置,改为工艺尾气作燃料加热,节省燃煤同时减少生产过程的废气排放;

2015年10月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以松环验[2015]022号文予以验收批复;

《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3万吨废油项目》于2016年10月8日经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以松环建字[2016]53号予以环评批复,该项目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目前正在建设.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参照同类企业生产工艺,对原批复工艺设备进行调整,由原 加热蒸馏→冷却→油水分离 调整为 预处理→初馏(脱水)→减压蒸馏→精馏→冷凝 ,生产装置由原8套蒸馏塔改为2套 减压蒸馏+精馏 (一用一备),原8套蒸馏塔改为预处理装置,此外公用工程发生变化,原每台炉配套生物质加热炉调整为1台4t/h生物质压块蒸汽锅炉和1台12t/h燃煤蒸汽锅炉用于生产加热,同时配套熔盐热载体炉,热源为锅炉;

罐区储存规模由原9个60m3调整为15个1000m3.主要变更内容详见表0-1.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公用工程、罐区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属于重大变更内容.在此基础上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3万吨废油项目(调整部分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工程针对废油生产和公用工程发生的变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242号): 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因此,拟上报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表0-1 主要变更内容 工程名称 原环评 企业实际建设 变更情况 备注 主体工程 废矿物油回收 30000t/a废矿物油回收装置,包括加热蒸馏→冷却→油水分离,装置区(露天)占地面积约2000m2 设置预处理车间429m2,装置区(露天)400m2;

30000t/a废矿物油回收装置,工艺为预处理→初馏(脱水)→减压蒸馏→精馏→冷凝. 规模不变,车间设置调整.产品方案不变,工艺调整. 拟建 储运工程 罐区 1台50m3的原料油储罐,9个60m3产品油储罐. 罐区一占地面积为1746m2,设置1台1000m3事故应急罐、1台1000m3原料罐,3台1000m3产品罐.罐区二占地面积为3149m2,设置4台1000m3产品罐、6台1000m3原料罐. 储存规模增加 拟建 中间暂存罐间 - 建筑面积为720m2,内设14个60m3中间罐. 新增 拟建 辅助工程 办公室 建筑面积约50m2 建筑面积约750m2 - 已建 库房 建筑面积约400m2 - 不设置 - 车间 操作间,建筑面积约800m2,包括控制室 车间建筑面积约928m2,包括控制室、化验室 - 拟建 预处理间 - 建筑面积为429m2,利用原蒸馏塔改造而成 工艺调整,新增 拟建 锅炉房 - 建筑面积为352m2,内设1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和1台12t/h燃煤蒸汽锅炉用于生产加热,同时配套熔盐热载体炉,热源为锅炉 工艺调整,加热方式调整,新增 拟建 公用工程 生产、生活用水水源 厂区内地下水井,出水量为2m3/h. - 已建 热供应 生产用热由配套的加热炉提供,装置启动初期燃料为生物质(颗粒),待产生不凝尾气后可直接燃烧尾气提供热源. 调整为1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和1台12t/h燃煤蒸汽锅炉用于生产加热,同时配套熔盐热载体炉 工艺调整,生产加热炉类型调整. 拟建 环保工程 水污染事故应急防控 一座300m3事故应急池 一座750m3事故应急池 储罐规模调整,事故池容积增加 拟建 1台1000m3事故应急罐 拟建 废气 生物质锅炉 - 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6%) 新增 拟建 燃煤锅炉 - 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氧化镁法脱硫(脱硫效率为80%) 新增 拟建 固废 车间内单独设置一座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为20m2 不变 拟建 0.2项目特点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

1、调整工程回收废机油进行资源再生,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的有关规定.

2、调整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中第一类第三十八款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第15条 '

三废'

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本项目工业废矿物油的回收处理亦属于该款第28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属于国家鼓励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4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环法〔1996〕734号以及国务院发1981年12月25《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等相关政策的精神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生产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进行分析,可知本项目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小炼油、土法炼油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 ⑴从原料层面上分析,国家政策要求取缔的土法炼油及小炼油,主要针对于其原料来源于国家未划拨指标的原油,或其他非法途径获的原料油,本项目的原料不占用国家的原油指标,以社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原料,因此在原料供应上不属于国家限制的小炼油范围. ⑵从产品层面上看,国家政策要求取缔的土法炼油及小炼油,其产品主要是品质低劣的汽油、柴油及煤油.而本项目的产品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高品质的燃料油、基础油,在产品层面上不属于小炼油. ⑶从生产工艺及设备层面上看,国家禁止建设'

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

的炼油企业.本项目为密闭生产线,采用先进的塔式蒸馏设备,获取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高品质燃料油.釜式蒸馏设备及塔式蒸馏设备的区别见表0-2. 表0-2釜式蒸馏设备及塔式蒸馏设备对比表 项目 釜式蒸馏 塔式蒸馏 运行方式 一种比较简易的蒸馏方法.为早期原始的原油蒸馏设备,适用于原油加工量较小的场所,多采用间歇加料,釜下加热的工作方式. 为近年来油品加工的主要生产方式,正压或负压、密闭连续反应. 结构组成 釜式结构,一般情况下,高径比较小,由锅体、锅盖、搅拌器、夹套、支承及传动装置、轴封装置等组成. 一般情况下,高径比较大,塔内设置填料或塔板,在塔板或填料处分别发生分离反应. 性能及应用 适用于小规模的生产,目前多用于加成及合成反应,蒸馏时产品与原料分离不彻底,产品得率及品质均较差. 分离效率较高,产品得率及品质较高,经常应用于精馏吸收、萃取、气体增湿、相际交换等过程,适用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 外观形态

4、根据201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79号《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⑴

(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本项目建成后处理能力为3万吨/年,满足上述要求. ⑵ (十三)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本项目蒸馏工序采用减压蒸馏方法,满足上述要求.

二、项目的环境特点 本项目选址于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双先村前郭县志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基础上,根据前郭县长龙乡土地所出具的说明和土地流转合同,项目所在地为规划建设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符合松原市长龙乡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该区域内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环境空气:二类区;

噪声:2类区;

地表水:评价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调整工程在此建设其污染物经相应治理措施治理后排入环境中,不改变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环境区划要求. 0.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废气 项目主要废气为工艺废气(VOCS)、锅炉烟气(烟尘、SO

2、NOx)、加热炉烟气等.

2、废水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脱水工艺产生含油废水、水环真空系统排水等,主要污染物为COD、BOD

5、氨氮、SS;

清净下水为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系统排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

3、噪声 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等,设备噪声在80-85dB(A).

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过程中产生沉淀、蒸馏杂质,检验废液,锅炉炉渣和生活垃圾.

5、环境风险 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罐区物料泄漏引发火灾. 0.4 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工程分析,在初步了解项目工程之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初步了解了区域敏感目标分布(小区分布、水体分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空气、声环境、地下水等). 在调查了同类企业工程实例的基础上,识别并筛选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了评价重点(工程分析、废气治理措施)和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小区、周围水体、地下水等).根据工程特征及区域环境调查,确定了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之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查阅资料等完成项目工程组成、污染因素分析、污染源核算等内容. 在工程分析及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各个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论证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同时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 在建设项目工程内容、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基础上,给出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的结论.工作程序见下图0.4-1. 图0.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0.5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本项目选址于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双先村现有厂区内,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所采取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可以做到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以及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对评价区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满足风险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周围公众对本项目建设无持反对意见;

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其综合效益也较为显著.综上所述,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第一章 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6.9.1);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6.1);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⒂《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⒃《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 1.1.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1号令);

⑵《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

⑸《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⑻《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⑼《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 ⑽《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⑾《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

⑿201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79号《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1.1.3 地方法规与规划 ⑴《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月修改施行);

⑵《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4号);

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吉环控字[2008]9号);

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8号);

⑸《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

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

⑺《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05]13号);

⑻《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环办字[2015]64号);

⑼《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2号);

⑾《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5.27);

⑿《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

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 1.1.4导则、规范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⑻《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1997);

⑼《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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