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6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城管(市容)罚〔2019〕第006号 被处罚人:李XX,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徘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342201XXXXXXXXXXXX. 案由:李XX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做密封包扎造成抛洒案;

我局城管大队在2018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在烈青路杨庄办事处门口,发现被处罚人李XX驾驶的皖F3XXXX号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未做密封包扎,造成烈青路部分路段的货物抛洒.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李XX驾驶的皖F3XXXX号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未做密封包扎,造成烈青路部分路段的货物抛洒.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被处罚人李XX罚款贰佰元整.(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淮北农业银行烈山支行(户名:烈山区财政局;

帐号:6160010400099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 0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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