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6 |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7.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投标 7.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7.4.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7.4.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7.4.4如属节能清单、环保清单的产品,需提供产品及型号所在清单页的扫描件并用标识标明或证书的扫描件. 7.4.5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7.4.6对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除外)、环境标志产品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
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7.5.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5.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7.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5.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8.1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社保和税收缴纳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
第四章要求提供,如因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导致投标无效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