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市人社发〔2017〕28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2017年5月16日 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培训在符合条件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也可在企业所属培训学校)开展,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一)就业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五类人员.

(三)劳动预备役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岗位技能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培训;

已参加技工院校中期培训的贫困家庭 两后生 等. 本细则所称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农村劳动者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

女:16-55周岁),有参加职业培训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培训机构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组织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设区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培训,培训管理监督及补贴申领审批等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培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五条 培训模式

(一)开班申请模式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各地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办班.每期培训班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办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交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学员信息材料、培训计划和课程表、教材使用和技能鉴定计划、教师安排和教师资质材料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1.就业技能培训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购买主体,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市政办〔2015〕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桂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的通知》(市财综〔2016〕18号)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结合本地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与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作为市本级就业技能培训服务购买主体,每年负责对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采购,确定培训服务供体,购买培训服务合同由市人社部门与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