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拟处以罚款2万元. 办案人员 签名 2017年6月7日 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申请事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17】-4-602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徐环罚听告字【2017】-4-602号案源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保定六合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徐水区留村镇北常保村 邮政编码

072550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30609730244461E 组织机构代码(行业) ----- 法定代表人 舒凤英 职务厂长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 容 该厂2003年9月份建厂,占地面积约5328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年产方便面450万箱,主要生产设备;

活面锅、熟化机等.2017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18吨燃煤锅炉脱硝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尿素集成脱硝塔没有通电.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参照《保定参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建议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予罚款2万元. 承办人审 查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承办 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行政机 关负责 人审批 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徐环罚告字[2017]-4-602号 保定六合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6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2003年9月份建设,占地面积约5328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年产方便面450万箱,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生产设备活面锅、熟化机等.2017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18吨燃煤锅炉脱硝设施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尿素集成脱硝塔没有通电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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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予罚款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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