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7 |
8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各 区人民 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发展装 配式建筑是建造 方式的重 大变革,是推进 建筑业供给侧 结构 性改革和新型城 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 干 意见》( 中发 [ 2016]
6 号)、《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的指 导意见》( 国办发[ 2016]71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 筑产业现代 化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6 ]
7 号)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 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 一 、发展目标 ( 一)房屋建筑 .到2017 年底 ,新建装配式建筑 面积占当年新建建 筑面积的比例 不低于10% ;
2018 年-2020 年 ,上述比例 力争逐年递增 10% ,到2020 年底,力争新建装 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 筑面积的比例 不低 于40% . 下列 范围内的房 屋建筑 ( 建筑 面 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下 的 民用建筑 以及建设 项 目的 附属 设施除外 ) 在 土地供 应 时应 当 明确 按 照装 配式方式进行建 造:1. 自2017 年4月1日起 ,二环线以 内的 民用 建筑 ,二环线 以外的重 点功能区(含中法 武汉生态示范城 、武 汉东 湖 新技术 开发区花山 生态新城 、汉阳区四新会展 商务区、青 山区滨江商务区、洪 山区杨春 湖 商务 区)的民用 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 筑 ,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 自2018 年1月1日起,各中心 城区,武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 汉经 济技术 开发 区(不含汉南区)、市 东湖生态旅游风 景区、 武 汉化工区 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
3.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新城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都 市发展区、武 汉盘龙城 经济开发 区 、武 汉 阳逻经 济开发区范围内的 民用 建筑 . ( 二)市政基础 设施 ( 含城 市道路 桥梁 、综合管廊等).自
2017 年4月1日起 ,开展装配式 建设 试点,并逐步完善相 关建设标 准;
自2018 年1月1日起 ,凡符合装 配式建造条件 的市政基 础设施工-2一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 二 、政策措施 (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 方式开发建设 的项 目,在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的前提 下 ,可 分期缴纳土地 出让 金 ;
在 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 筑面积(不超过规 划总建筑面积的3% ) 不计入成交地块 的容积 率核 算.( 责任 部门:市 国土 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 方式开发建设 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 资金监 管 比例 按照15% 执行;
小高层及以上 建筑结构 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 一 以上 ,且已确 定施 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 日期的,即 可 办理 预售许可证.( 责任 部门:市 住房保 障房 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 方式开发建 设 的项 目,其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可即征即退 ;
符合新型墙体材 料要求的技 术研 发项目, 可按 照相关规定从 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 助 .水泥 混凝土 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 体材料,可按照 相关规定享受增值 税减 免等优惠政 策 ;
企 业为开发建 筑产业现代 化 新技 术 、新 产品、新 材料、新 工艺发生的研 发费用,符 合条件 的 除可 以在 税前列支外,并享受 加计扣除政 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