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7 |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2014年11月6日11:0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补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时间前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发布.该澄清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会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申请书、技术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
第三章(评标办法).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且必须按照
第四章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3、投标报价 13.1结算方式见前附表第11项.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投标人应结合服务内容、要求,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13.3在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3.4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报价原则: (1)货物类招标(如:管材、设备等)及服务类招标(如:勘察、设计、监理等)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每项为4000元. (2)工程类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额的80%计取,按各标的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为基数分段计费. 不响应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报价原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3.5其它: (1)负责完成后续出图的招标范围内以暂估价或暂定价形式出现的项目标底编制及相关服务,经评审中心审定的标底超出原暂估价或暂定价价格部分的,按13.4(2)条计取费用;
(2)负责完成后续出图的变更项目或招标范围外新增项目的标底编制及相关服务,以评审中心审定的标底,按13.4(2)条计取费用. 13.6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江山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信息费、评委评标费由中标的代理机构支付.其它:如场租费、交易费、公证费、考察费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 13.7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收费标准: (1)工程类招标:预算价200万以下的,资料费不超过200元/份(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