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7 |
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鞍誉祥评报字[2018]第0103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鞍山市誉祥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贵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22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鑫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6号
(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依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评估目的 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鞍法鉴委字第5号-2《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委托,本次评估目的是对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司法委托鉴定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 评估范围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高占权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豫CGD058的骊威牌小型轿车,委托鉴定车辆购置于2011年12月20日,规格型号为DFL7163AC,车辆识别代号为LGBK22E74BY161436,生产厂家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经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车身颜色为灰色、手动档、核定载客为5人、皮座椅、排气量为1.6L;
该车为自用车,维护保养情况一般,驾驶室内设备完整、内饰清洁度一般;
车辆车身油漆面有刮擦及划痕,局部油漆面破损;
轮胎正常磨损;
经委托人介绍委托鉴定车辆已被相关执法部门扣押近两年,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时委估车辆蓄电池亏电或已失效,发动机未启动. 委托鉴定车辆现存放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停车场内,处于闲置状态,车辆需检修后使用. 委托鉴定车辆的证载所有人为高占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已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人提供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委托项目一致.
四、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22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的理由是评估基准日有利于评估目的实现,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
六、评估依据 经济行为文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鞍法鉴委字第5号-2《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