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7 |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取水许可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1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13、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初审
1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81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6、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