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7 |
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凭下列单据以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支付. 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正式的发票. C、由甲乙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4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项目完成时间:合同签订2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或根据甲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另行通知确定). 5.5 交货地点:根据苏州学府实验小学校指定地点. 5.6质保期:一年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7.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售后服务 8.1 乙方对其提供的原装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采购文件要求及其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进行保修.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