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7 |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