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7

五、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原因、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断辅修专业的学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学生应如实填写《上海市西南片跨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办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休学,并保留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内或休学期满后两个月内向主办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无法按期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内向主办学校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 严重违反主办学校纪律者;

2. 在报名或修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者;

3. 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延长休学期限申请者;

4.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者;

5.被主修学校要求退学者.

七、修改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若姓名、学号、所在学校、主修专业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来主办学校教务处修改个人信息,并重新接收主办学校教务处的修读资格审查.

八、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条件和具体办法按《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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