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7 |
一、各项政策重点对符合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发展方向且扎根市南区长期发展的企业进行扶持.
对于具有不良社会信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重大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恶性事件等负面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予扶持. 对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对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发挥引领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事项实行 一事一议 .
四、扶持资金需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具体申报程序及所需提报的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五、各项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政策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2.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3.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4.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 5.市南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政策 6.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政策 7.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 .策8.市南区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9.市南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政策 10.市南区品牌、质量经济发展及标准化资助奖励办 .法 青岛市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 青岛市市南区商务局 青岛市市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1 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市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二)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对其行使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其中,原则上有1家市外公司在我区纳统纳税;
(三)企业主要投资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2)国家和中央、省、市部门管理的大企业(大集团);
3)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4)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
5)我区原有存量企业以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企业合并等方式新设立的集团公司,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二条 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经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但没有被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的企业,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完整年度实缴资金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