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7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年7月18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服务收入管理,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和资源依法开展各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科研项目收入以及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的学历学位教育学生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等学校年度事业预算内收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广开渠道,努力挖潜,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开展的服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与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针对本校学生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切实遵守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五条 按照 收支两条线 的规定,学校各单位服务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实行 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比例分配 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取得收入前不得预支,取得收入后不得坐支,使用服务收入时不得超支,严禁截留和私分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服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服务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服务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本单位服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坐支和公款私存,并对服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收入的收缴工作,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服务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对学校各单位的服务收入项目进行审核和核算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审核、备案和监督.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收入的收取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服务收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考试报名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音乐厅、体育场馆、停车场等房屋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