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甬江学者计划",设立"甬江学者计划"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宁波市高等学校"甬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尚在任期内的特聘教授按原合同执行. 主题词:院校 人才 办法 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