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07 |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13.应答有效期 13.1供应商未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按无效处理. 13.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或电传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应答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应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应答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8条有关应答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应答文件式样和签署 14.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应答文件正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每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