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7 |
一、办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技术人员(监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技术人员(监理员)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
(一)级资质单位变更,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文物局办理.乙
(二)级以下资质单位变更,由所在地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
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四、补办遗失资质证件需提交资料:
(一)属地省辖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遗失补办的证明文件.
(二)在媒体上声明作废的证明资料.
(三)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