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7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

(一)、

(二)、

(三)、

(五)、

(六)、

(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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