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票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否决申报人的认定申请.
八、其他 1.对被否决的认定申请,在申请人未取得新的突破性贡献和业绩的情况下,不再受理. 2.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